六、押運任務的實施
1. 承接押運任務后需要了解:發(fā)貨部門名稱、物資種類、性質、價值、數量、代號、運輸工具,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,出發(fā)及到達時間;收貨單位名稱、詳細地址、代號;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。
2. 辦理押運手續(xù),領取途中所需物品。
3. 與發(fā)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,檢查財物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,如發(fā)現(xiàn)問題,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。裝物時保安員要在場點驗,以防發(fā)生漏裝或出現(xiàn)差錯。
4. 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,并保持完好有效。
5. 押運人員坐在指定位置,注意觀察途中情況的變化。在押運途中押運人員應保持高度警惕,注意觀察周圍情況,特別是通過橋梁、隧道、港口以及車輛(船舶)減速時要加強觀察,遇到危險情況應在險情排除后再通過,防止發(fā)生失誤。
6. 車輛(船舶)臨時停駛時應加強對物資的警戒。駕駛員應將車輛(船舶)停到安全位置。押運人員不下車(船),時刻觀察周圍情況,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,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搶劫、搶奪或其他破壞活動,防止偷竊、哄搶等事件的發(fā)生。
7. 運輸途中押運人員要注意查看押運物品,檢查物品有無移動、遺失,包裝、鉛封是否完好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應立即查明原因,做好檢查登記,有異常情況及時報告。
8. 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,應根據??康奈恢?、周圍情況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。途中遇財物中轉、改換交通工具的,必須辦理交接、轉換手續(xù),并在現(xiàn)場實施監(jiān)督。
9. 押運途中遇物品中轉、改換交通工具時,應立刻組織保安員進行站位、警戒,迅速對所押物品形成安全區(qū)域。車長要按照方案要求妥善辦理交接、轉換手續(xù),并在現(xiàn)場實施監(jiān)督。押運人員需要就餐、飲水或處理其他生活事宜時,應輪流進行。武裝押運人員應妥善保管槍支。
10. 多輛汽車押運時,要保持行車間距,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。要根據實際情況,妥善安排行車、停車時間。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,應堅決拒絕。
11. 對押運財物實行監(jiān)控。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,不得離開所押運的財物;必須離開時,應在保證押運財物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。
12. 物品抵達目的地后,押運人員仍要加強警戒,嚴密觀察周圍動態(tài)。在辦理交接手續(xù)之前,禁止無關人員接近物品。卸貨時,押運人員進行站位、警戒,確保所押物品在安全區(qū)域內。押運人員要與客戶單位工作人員共同清點物品數目,檢查包裝狀況。經對方確認無誤后,共同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。
七、押運中緊急情況的處置
押運中發(fā)生意外事件,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物品安全,并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聯(lián)系,妥善處理。
1.押運中發(fā)現(xiàn)可疑人員或車輛時,押運人員要高度警惕,做好應急準備,立即向本單位報告,并嚴密監(jiān)視可疑人員或車輛動態(tài),必要時可報警求助。
2.押運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,確保安全,及時與事發(fā)地公安機關聯(lián)系,說明情況,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。
3.押運途中發(fā)生押運物品丟失,應立即報警,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。
4.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,應按預案要求處置并立即報警。
5.押運途中押運物品發(fā)生火災、爆炸等事故,押運人員應搶救傷員和物品,并立即報警,同時向本單位報告,要保護好現(xiàn)場,做好記錄。
6.當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抵達目的地時,押運人員要及時向本單位報告并說明情況。
八、保安押運的管理
(一)保安押運公司的管理
1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槍支彈藥、押運服務管理制度、押運崗位責任制度、專職押運人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,加強對專職押運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,提高專押運人員的業(yè)務素質和職業(yè)道德水平。
2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定期開展緊急情況預案演練,提高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(fā)事件的能力。
3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專職押運人員檔案管理、心理健康輔導測試等制度,并將人員信息錄入保安監(jiān)管信息系統(tǒng)。
4.專職押運人員檔案應當保存至自其離職之日起5年以上;原因不明自行離職的,應當保存至自其離開公司之日起10年以上。
5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運用現(xiàn)代科學技術,加強專職押運人員防護裝備和運營服務安全設施建設,確保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安全。
(二)保安押運人員的管理
1.專職押運人員應當符合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和《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的條件和要求,依法取得保安員證和公務用槍持槍證。
2.專用押運車輛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保安員證,并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2年以上駕駛經歷;
(二)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;
(三)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錄;
(四)身心健康,無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史。
3.保安押運公司依據相關規(guī)定招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和專用押運車輛駕駛員,招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和專用押運車輛駕駛員的,應當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和身心健康測試。
4.專職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本規(guī)定,進行崗前和在崗學習培訓,掌握槍支使用、守護押運服務知識和專業(yè)技能。
5.專職押運人員執(zhí)行武裝押運任務時,應當依法佩帶槍支,攜帶保安員證和公務用槍持槍證,身著制式保安員服裝,穿戴防彈衣、防彈頭盔等防護裝備。
6.專職押運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(guī)定:
(1)嚴格執(zhí)行守護、押運工作流程和操作規(guī)范制度,不得允許無關人員進入值班守護區(qū)域或者專用押運車輛,不得擅離職守或者改變行車路線;
(2)嚴格執(zhí)行槍支彈藥領取、使用、交還、保管等安全管理規(guī)定;
(3)嚴禁守護期間或者押運途中處理與守護押運任務無關的其他事務;
(4)嚴禁在工作期間飲酒或者酒后上崗;
(5)嚴禁泄露守護、押運工作秘密,嚴禁泄露客戶單位實體建筑、安防設施建設情況和內部安全保衛(wèi)制度及客戶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。
7.專職押運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遇有不法侵害或者干擾,發(fā)現(xiàn)守護區(qū)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治安、交通、災害事故等情況,應當立即報警,并采取有效措施,確保人員、槍支彈藥及守護押運目標的安全。
8.專職押運人員遇有襲擊、搶劫等危害守護押運物品、所攜帶槍支彈藥和人員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時,可以依據《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使用槍支。
專職押運人員遇到前款規(guī)定情形使用槍支后,所在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;押運員使用槍支發(fā)生人員傷亡的,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檢察機關。
9.專職押運人員離職的,應當提前30日告知所屬保安守護押運公司,并對公司業(yè)務和內部管理制度承擔保密義務。
(三)保安押運槍支彈藥的管理
1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相關標準規(guī)定,配備、保管、使用槍支。
2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記錄槍支配備、保管、使用情況,并將信息錄入保安監(jiān)管信息系統(tǒng)、槍支管理信息系統(tǒng)。
3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規(guī)定,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槍支彈藥購置計劃,申請核發(fā)守護押運人員持槍證件。
4.保安押運公司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分公司的,應當接受所在地公安機關對分公司依法配備槍支彈藥的日常監(jiān)管。
5.保安押運公司跨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開展經營服務的,應當接受經營服務地公安機關對依法配備槍支彈藥的日常監(jiān)管。
6.保安押運公司不得將依法配備的槍支彈藥出租、出借、抵押或者轉讓。
7.保安押運公司因破產、解散等原因終止的,應當將槍支彈藥連同持槍證件一并上繳原審批公安機關。
(四)保安押運專用車輛的管理
1.保安押運公司從事保安押運服務,應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規(guī)定的專用押運車輛,按規(guī)定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,并保障車輛性能良好。
2.專用押運車輛提供押運服務時,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,接受公安交管部門管理;遇有公安機關設卡盤查的,應當接受檢查并報告所屬公司。
3.專用押運車輛的防彈、防爆級別應當符合不同押運物品的安全要求。
4.專用運鈔車除應當符合前款規(guī)定要求外,還應當配備無線通訊、衛(wèi)星定位、無線報警、行車記錄等符合營運安全和服務要求的安全裝置。專用運鈔車應當在運鈔艙、駕駛艙內和車體前后設置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視頻監(jiān)控與錄音設備。
5.專用運鈔車應當使用省級公安機關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顏色、外觀標識,噴涂“武裝押運”字樣和公司名稱,但不得噴涂與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外觀制式、標志圖案。
(五)保安押運服務管理
1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相關規(guī)定開展經營服務,不得超范圍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。
2.保安押運公司開展經營服務,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武裝押運服務合同,明確服務項目、要求和期限及雙方的權利、義務。
3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,對違法的服務要求應當拒絕,并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4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嚴格履行服務合同,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止服務。因客戶單位原因,保安押運公司需要中止服務的,應當提前15日告知客戶單位;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服務中斷的,應當及時告知客戶單位,配合客戶單位采取應急處置措施。
5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法履行服務合同,嚴禁轉包或者變相轉包守護押運業(yè)務。
6.保安押運公司和專職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武裝押運操作規(guī)程規(guī)定及與客戶單位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,開展押運服務。
7.保安押運公司提供押運服務時,每輛押運車輛應當配備2名以上專職武裝押運人員,嚴格執(zhí)行相關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。提供特別重要或者數額較大、路途較遠、地形復雜的押運服務時,應當酌情增加護衛(wèi)力量。
8.保安押運公司為銀行業(yè)金融機構和其他企事業(yè)單位提供接送款和現(xiàn)金押運服務,被服務單位沒有設置對外封閉的運鈔車停放區(qū)的,應當實行武裝護衛(wèi)制度。
9.專用押運車輛押運途中發(fā)生故障或者事故,不能即刻修復、處理的,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司,并立即通知客戶單位;所押運現(xiàn)金或者有價證券數額巨大,或者所押運物品特別貴重或者危險的,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。
10.保安押運公司對在守護押運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,應當予以保密。
11.保安押運公司對在押運服務中形成的監(jiān)控影像資料、報警記錄應當依法留存30日以上,不得刪改或者擴散。
12.專職押運人員更換或者離職的,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立即將相關信息告知客戶單位,并廢止或者更換離職人員提供服務所使用的證件和權限卡。
13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結合經營服務和客戶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、槍支彈藥、車輛等成本,依法與客戶單位合理商定服務價格。
14.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根據服務項目和安全風險,建立健全與押運目標價值相匹配的安全保險制度。
15.保安押運公司提前終止服務合同,或者因破產、解散等原因不能履行服務合同的,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客戶單位,并報告經營服務地設區(qū)的市級公安機關,配合做好武裝押運服務接續(xù)工作。